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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有什么区别?

截至2026年10月4日发布 韩国化妆品企业概况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编辑部

化妆品制造业者是登记了生产化妆品这一营业的主体,责任销售业者是登记了在管理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同时进行流通、销售这一营业的主体。

化妆品制造业(화장품제조업)登记4,157件,化妆品责任销售业(화장품책임판매업)登记28,358件。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按韩国《化妆品法》(화장품법)的条文,把两种营业的登记条件和遵守事项并列展示。

目录
  1. 法律如何定义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
  2.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登记条件有什么不同?
  3.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中,我的业务属于哪一种?
  4.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遵守事项有什么不同?
  5.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6.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中,哪些义务只由责任销售业者承担?
  7. 同时登记为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有多少?
  8.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在包装上怎样标示?
  9. 登记为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产品质量就有保证吗?
  10.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常见问题
  11. 相关阅读
  12. 资料来源

法律如何定义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

《化妆品法》第2条把化妆品制造业定义为制造化妆品全部或一部分的营业,把化妆品责任销售业定义为在管理质量和安全的同时进行流通、销售的营业。

制造业中的制造不包括仅进行二次包装或标签标示的工序(第2条第10项)。责任销售业包括以代理进口型交易为目的居间、提供化妆品的营业(第2条第11项)。两种营业都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登记,登记者分别称为化妆品制造业者和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第3条第1款)。

化妆品制造业者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的定义和登记条件 《化妆品法》第2条·第3条,《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4条
区分化妆品制造业者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
从事的业务(法第2条)制造化妆品的全部或一部分管理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等,同时进行流通、销售,或以代理进口型交易为目的居间、提供
程序(法第3条第1款)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登记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登记
须具备的条件(法第3条第2款·第3款)总理令规定的设施标准化妆品质量管理及销售后安全管理标准
须配置的人员法第3条中没有写明责任销售管理人(法第3条第3款)
提交申请书的机关管辖制造场所所在地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施行规则第3条第2款)管辖化妆品责任销售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施行规则第4条第2款)
登记簿上记载的类型制造类型(施行规则第3条第4款)责任销售类型、责任销售管理人姓名(施行规则第4条第4款)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登记条件有什么不同?

制造业者须具备设施,责任销售业者须具备管理标准并配置责任销售管理人(책임판매관리자)。《化妆品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条件。

制造业者须具备的设施

  • 作业场所:具备能防止老鼠、害虫及灰尘等的设施,工作台等制造所需的设施及器具,以及粉尘飞扬的作业间的除尘设施(《化妆品法施行规则》(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第6条第1款第1项)
  • 保管原料、材料及产品的保管场所(第2项)
  • 对原料、材料及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所需的实验室(第3项)
  • 质量检验所需的设施及器具(第4项)

只制造化妆品部分工序的,只需具备该工序所需的设施和器具。将质量检验委托给保健环境研究院、化妆品试验·检验机构等的,可以不设实验室和质量检验设施(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

责任销售业者须配置的责任销售管理人

可以担任责任销售管理人的有医师或药师、理工科专业或香妆学·化妆品科学等专业的学士以上学位持有者、从事化妆品制造或质量管理业务2年以上的人员等(施行规则第8条第1款)。常时劳动者在10人以下的责任销售业,由具备资格的代表人亲自履行职务的,也视为已配置责任销售管理人(第8条第3款)。

不得登记的事由规定在《化妆品法》第3条之3。其中关于精神疾病患者和麻醉药品类成瘾者的第1项和第3项只适用于制造业。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中,我的业务属于哪一种?

生产化妆品的属于制造业,在管理质量和安全的同时进行流通、销售的属于责任销售业。可以对照《化妆品法施行令》(화장품법 시행령)第2条规定的具体范围来判断。

  • 直接制造化妆品的,属于化妆品制造业(施行令第2条第1项甲目)。
  • 接受其他公司委托制造化妆品的,属于化妆品制造业(第1项乙目)。
  • 只进行化妆品一次包装的,属于化妆品制造业(第1项丙目)。
  • 流通、销售自己直接制造的化妆品的,在化妆品制造业之外还属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第2项甲目)。
  • 流通、销售委托化妆品制造业者制造的化妆品的,属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第2项乙目)。
  • 流通、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属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第2项丙目)。
  • 为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代理进口型交易而居间、提供化妆品的,属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第2项丁目)。

法第2条第10项规定,仅进行二次包装或标签标示的工序不算制造。具体业务属于哪种类型,须向受理登记申请的管辖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确认。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遵守事项有什么不同?

制造业者的遵守事项集中在制造记录和设施管理上,责任销售业者的遵守事项集中在质量检验、流通后的安全管理和报告上。依据是《化妆品法》第5条第1款和第2款。

化妆品制造业者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的遵守事项 《化妆品法》第5条,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
项目化妆品制造业者(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施行规则第12条)
遵循的标准服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依照附表1质量管理标准进行的指导、监督及要求(第1项)遵守附表1的质量管理标准和附表2的销售后安全管理标准(第1项·第2项)
记录制作并保管制造管理标准书、产品标准书、制造管理记录书及质量管理记录书(第2项)保管从制造业者处收到的产品标准书及质量管理记录书(第3项)。进口的化妆品须制作并保管进口管理记录书(第4项)
试验·检验从原料及材料入库到成品出库,进行必要的试验、检验或检定(第7项)按生产批号彻底进行质量检验后再投入流通(第5项)
设施卫生地管理制造场所、设施及器具,并定期检查(第3项·第4项)第12条中没有设施管理项目
委托时委托制造或质量检验的,管理、监督受托方,并接收、维护和管理相关记录(第8项)委托制造或质量检验的,管理、监督受托方,并彻底做好最终产品的质量管理(第6项)
报告第11条第1款中没有报告项目获知有关安全性、有效性的新资料和不良反应发生案例时,须报告并制定安全对策(第10项)。生产实绩或进口实绩须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原料目录须在流通、销售前报告(施行规则第13条)

违反第5条第1款至第4款遵守事项的,处200万韩元以下罚金(《化妆品法》第38条第1项)。营业者不履行遵守事项的,也属于撤销登记或停业的事由(第24条第1款第6项)。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责任销售业者管理、监督制造业者,制造业者服从其指导和要求。施行规则第8条第2款第3项和第11条第1款第1项从双方角度规定了同样的内容。

责任销售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围绕原料及材料从入库到成品出库所需的试验、检验或检定,管理、监督制造业者。制造业者须把制造记录中质量管理所需的事项提交给责任销售业者(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第6项)。

有两种情形可以不提交:一是制造业者与责任销售业者为同一主体;二是制造业者以设计、开发、生产产品的方式制造,且相关事项根据双方合同属于商业秘密。后一种情形须限于不影响质量·安全管理的范围。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中,哪些义务只由责任销售业者承担?

实绩和原料目录的报告、婴幼儿·儿童用产品安全性资料的保管、安全容器·包装的使用,这些义务由责任销售业者承担。相关条文的主语是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

  • 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报告化妆品的生产实绩或进口实绩,以及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目录(《化妆品法》第5条第5款)。
  • 要标示、宣传化妆品可供婴幼儿或儿童使用的,须按产品制作并保管安全性资料(第4条之2第1款)。
  • 销售总理令规定品目的化妆品时,使用安全容器·包装。定制化妆品销售业者(맞춤형화장품판매업)也负有同样的义务(第9条)。
  • 不流通、销售实施过动物实验的化妆品,或用这类原料制造、进口的化妆品。例外情形见同款各项(第15条之2第1款)。
  • 责任销售管理人每年接受有关确保化妆品安全性及质量管理的培训(第5条第7款)。

功能性化妆品的审查或报告书提交,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都可以进行(第4条第1款)。

同时登记为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有多少?

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把登记名单按营业执照号码归并计算,两种营业都登记的经营者有3,721个。登记了制造业的4,147个经营者中,有89.7%同时登记了责任销售业。

化妆品制造业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的登记件数和兼营比例 截至2026年10月4日查询,单位:件·个·%
营业登记件数经营者数两种营业都登记的经营者兼营比例
化妆品制造业4,1574,1473,72189.7%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28,35828,2773,72113.2%
经营者数是按营业执照号码归并后的数值。兼营比例是两种营业都登记的经营者数除以该营业的经营者数。

从责任销售业一侧看,情况不同。登记了责任销售业的28,277个经营者中,同时登记制造业的占13.2%。件数差距背后的结构见韩国化妆品责任销售企业为什么比制造企业多?,各业种的件数见韩国化妆品企业数量。

一家公司同时经营两种营业时,施行规则中的部分义务会有所不同。制造业者与责任销售业者为同一主体的,责任销售业者可以不按生产批号进行质量检验(施行规则第12条第5项但书)。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在包装上怎样标示?

化妆品的外包装上须标示营业者的商号和地址(《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营业者是制造业者、责任销售业者和定制化妆品销售业者的统称。

内容量少的化妆品,包装上可以只标示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及定制化妆品销售业者的商号(第10条第1款但书)。商号的具体标示方法由施行规则附表4规定。各项标示事项见韩国化妆品背面的标签怎么看?。

登记为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产品质量就有保证吗?

没有保证。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是设施明细书、有关管理标准的规定、可确认责任销售管理人资格的材料等,不包括各产品的质量资料。

依据是施行规则第3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登记之后,营业者不履行遵守事项或不具备设施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可以撤销登记或命令停业(《化妆品法》第24条第1款)。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只转载登记名单的件数和条文,不评价企业或产品。

企业目前是否已登记,可以按怎样查询韩国化妆品企业是否已登记?中的步骤查询。

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常见问题

以前的化妆品制造销售业,现在属于哪种营业?

属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2018年3月13日公布的第15488号法律附则第2条规定,按原规定登记制造销售业的人,视为已按修订后的规定登记化妆品责任销售业。

商号或所在地变了,需要重新登记吗?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5条规定,商号、制造场所或责任销售营业场所的所在地、责任销售管理人、制造类型或责任销售类型发生变化的,须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所在地变更的,期限为90日。

只从事代理进口型交易的责任销售业者,也适用责任销售管理人资格标准吗?

施行规则第8条第1款在规定责任销售管理人资格标准时,排除了登记施行令第2条第2项丁目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的人。这类业者在登记申请时也不提交附件材料(施行规则第4条第2款)。

制造业者可以在化妆品工厂里生产其他物品吗?

可以。施行规则第6条第3款规定,制造业者可以利用化妆品制造设施生产化妆品以外的物品。产品之间有污染风险的除外。

不再营业时要办理什么手续?

拟关闭营业或暂停营业的营业者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申报(《化妆品法》第6条第1款)。暂停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的无需申报。申报书须附登记证,提交给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施行规则第15条第1款)。

化妆品制造业和化妆品责任销售业各有多少件登记?

截至2026年10月4日查询的名单中,化妆品制造业登记4,157件,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登记28,358件。责任销售业是制造业的6.8倍。

资料来源

  1. 《化妆品法》 韩国法制处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2026年4月2日施行 · 韩文页面
  2. 《化妆品法施行令》 韩国法制处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2026年4月2日施行 · 韩文页面
  3. 《化妆品法施行规则》 韩国法制处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2026年4月2日施行 · 韩文页面
  4.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化妆品相关信息数据集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 · 韩国公共数据门户开放API · 韩文页面 · 2026年10月4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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