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化妆品背面的标签怎么看？

> 韩国化妆品背面的标签由《化妆品法》（화장품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十项标示事项组成，依次阅读名称、营业者的商号及地址、全部成分、容量、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即可。

法律把包装分为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一次包装和容纳一次包装的二次包装，并分别规定应标示的项目。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按包装列出标示事项和可以省略的情况，并附条款编号。

- 作者：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编辑部
- 发布：2026年10月4日
- 基准日：2026年10月4日
- 规范网址：https://zh.safecosmetic.org/articles/how-to-read-cosmetics-label

## 化妆品标签上写了什么？

共十项。《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化妆品的外部包装上应标示名称、营业者的商号及地址、全部成分、容量或重量、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

**化妆品外部包装上应标示的事项** (《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9条)

| 项 | 标示事项 | 相关条款 |
| --- | ---: | ---: |
| 第1项 | 化妆品的名称 | 以成分名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时，同时标示该成分名和含量（施行规则第19条第4款第3项） |
| 第2项 | 营业者的商号及地址 | 营业者指化妆品制造业者、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定制化妆品销售业者（法第5条第8款） |
| 第3项 | 该化妆品制造中使用的全部成分 | 可以省略的成分见施行规则第19条第2款 |
| 第4项 | 内容物的容量或重量 | - |
| 第5项 | 生产批号 | - |
| 第6项 | 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 | 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时，同时标示生产年月日（法第10条第1款但书） |
| 第7项 | 价格 | 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人标示（法第11条第1款） |
| 第8项 | 功能性化妆品须标示“功能性化妆品”字样或图案 | 图案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 |
| 第9项 |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 施行规则附表3 |
| 第10项 | 其他总理令规定的事项 | 施行规则第19条第4款规定的八项 |

法律中的标示，指在化妆品的容器·包装上记载的文字、数字、图形或图画等（第2条第8项）。条文中没有“背面”一词，只规定写在哪一层包装上。

## 化妆品标签在外包装和容器上有什么不同？

外包装上标示全部十项，里面的容器上标示名称、营业者的商号、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四项（《化妆品法》第10条第2款）。

一次包装是化妆品制造时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第2条第6项）。二次包装是容纳一次包装的包装和保护材料，以及以标示为目的的包装，附带说明书也包括在内（第2条第7项）。只有一次包装的化妆品，在其外部包装上标示十项（第10条第1款）。

**不同包装上的化妆品标示事项** (《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1款)

| 标示事项 | 外部包装 | 有二次包装的化妆品的一次包装 | 小容量·试用品包装 |
| --- | ---: | ---: | ---: |
| 化妆品的名称 | 标示 | 标示 | 标示 |
| 商号 | 营业者的商号及地址 | 营业者的商号 |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及定制化妆品销售业者的商号 |
| 全部成分 | 标示 | 第2款未列 | 可以省略 |
| 内容物的容量或重量 | 标示 | 第2款未列 | 可以省略 |
| 生产批号 | 标示 | 标示 | 标示 |
| 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 | 标示 | 标示 | 标示 |
| 价格 | 标示 | 第2款未列 | 标示。试用品标示“试用品”或“非卖品”等字样 |
|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 标示 | 第2款未列 | 可以省略 |

小容量·试用品包装，指内容量在10毫升以下或10克以下的化妆品的包装，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为便于消费者选择产品而预先制造或进口供其试用的化妆品的包装。

消费者去掉一次包装后使用的化妆皂，不适用一次包装标示四项的义务（第10条第2款但书，《化妆品法施行规则》（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第19条第6款）。

## 化妆品标签上的商号和地址是谁的？

是营业者的商号和地址。在《化妆品法》中，营业者是化妆品制造业者（화장품제조업）、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화장품책임판매업）、定制化妆品销售业者（맞춤형화장품판매업）的统称（第5条第8款）。

2026年10月4日查询的名单中，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登记28,358件，化妆品制造业登记4,157件，定制化妆品销售业申报235件。营业者指已登记或已申报的人，因此包装上的商号是可以在全部32,750件登记·申报名单中查到的名称。未登记者制造的化妆品，或未登记者制造·进口后流通·销售的化妆品，禁止销售（第16条第1款第1项）。

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的商号在包装上如何分别标示，由施行规则附表4规定。两类营业者的作用见[韩国化妆品制造业者和责任销售业者有什么区别？](https://zh.safecosmetic.org/articles/manufacturer-vs-responsible-seller)，用商号查询登记情况的步骤见[怎样查询韩国化妆品企业是否已登记？](https://zh.safecosmetic.org/articles/how-to-check-cosmetics-company)。

## 化妆品标签的成分表中可以不写哪些成分？

制造过程中被去除、最终产品中不残留的成分，以及原料本身含有的附带成分中含量低于产生效果所需量的成分，可以不标示（施行规则第19条第2款）。

内容量超过10毫升、不超过50毫升，或超过10克、不超过50克的化妆品，除下列六种外，其余成分可以省略标示（第19条第2款第3项）。这六种在小包装上也必须标示。

- 焦油色素
- 金箔
- 洗发水和护发素中所含磷酸盐的种类
- 果酸（AHA）
- 功能性化妆品中产生其功效·效果的原料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公告了使用限量的化妆品原料

省略成分标示的包装上，应标示可以立即查到全部成分的电话号码或网址，或者在销售场所备有列明全部成分的印刷品（第19条第5款）。成分名称使用标准化的通用名称（施行规则第21条第2项）。

## 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期限和开封后使用期限有什么不同？

使用期限是化妆品自制造之日起，在适当保存条件下保持其固有特性、消费者可以稳定使用的最短期限（《化妆品法》第2条第5项）。

包装上标示使用期限和开封后使用期限之一。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年月日（第10条第1款但书）。法第2条没有给出开封后使用期限的定义。

生产批号在外包装和容器上都要标示。伪造·变造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以及同时标示的生产年月日的化妆品，不得销售，也不得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进口·保管·陈列（第15条第9项）。

## 化妆品标签上根据产品还会多写哪些内容？

施行规则第19条第4款规定的八项。只在功能性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标示天然或有机的产品、婴幼儿或儿童用产品等相应化妆品上标示。

**根据产品类型在包装上增加标示的事项** (《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4款)

| 项 | 适用的化妆品 | 标示事项 |
| --- | ---: | ---: |
| 第1项 | 定制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的条形码 |
| 第2项 | 功能性化妆品 | 经审查或报告的功效·效果、用法·用量 |
| 第3项 | 以成分名作为产品名称一部分的化妆品（芳香用产品除外） | 该成分名和含量 |
| 第4项 | 含有人体细胞·组织培养液的化妆品 | 其含量 |
| 第5项 | 拟以天然或有机进行标示·广告的化妆品 | 原料的含量 |
| 第6项 | 进口化妆品（定制化妆品除外） | 制造国名称、制造公司名称及其所在地。按《对外贸易法》标示原产地的，可以省略制造国名称 |
| 第7项 | 施行规则第2条第8项至第11项规定的功能性化妆品 | “不是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药品”字样 |
| 第8项 | 拟特别标示·广告为婴幼儿或儿童可用产品的化妆品 | 已指定·公告使用标准的原料中防腐剂的含量 |

第7项所说的功能性化妆品，是有助于缓解脱发症状、缓解痤疮性皮肤、恢复皮肤屏障功能、淡化膨胀纹引起的红色纹路的化妆品（施行规则第2条第8项至第11项）。

## 化妆品标签上的价格由谁来写？

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化妆品的人标示拟销售的价格（《化妆品法》第11条第1款）。法律把这类人称为销售者，与营业者区分开来。

销售者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普通消费者容易理解的方式标示价格，具体标示方法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公告（施行规则第20条）。不标示销售价格的，可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法第40条第1款第5项之2）。

## 化妆品标签必须用韩文书写吗？

必须用易读易懂的韩文准确书写（《化妆品法》第12条）。汉字或外文可以与韩文一并书写。

出口用产品等可以用出口对象国的语言书写（施行规则第21条第1项）。记载·标示应放在比其他文字或句子更容易看到的位置。另有规定，为视觉·听觉障碍人士，可以同时标示盲文或语音·手语视频转换用代码等（第10条第3款）。这类并行标示不是强制性规定。

## 看化妆品标签时先确认什么？

先看名称、营业者的商号、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这四项。它们在外包装和容器上都要标示，扔掉盒子后也还留在容器上。

- 容器上是否标示了化妆品的名称和营业者的商号
- 是否标示了生产批号
- 是否已过使用期限。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的产品，是否同时标示了生产年月日
- 外包装上是否标示了营业者的地址、全部成分、容量或重量
- 省略成分的小包装上，是否有可查询全部成分的电话号码或网址
-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是否用韩文书写
- 功能性化妆品是否有“功能性化妆品”字样或图案
- 进口化妆品是否标示了制造国名称和制造公司名称

标示被损毁或被伪造·变造的化妆品禁止销售（《化妆品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各业种的登记件数见[韩国化妆品企业数量](https://zh.safecosmetic.org/statistics/cosmetics-business-count)。

## 只看化妆品标签无法知道什么？

产品是否适合自己的皮肤、质量如何，从标签上看不出来。第10条的标示事项记载的是名称、营业者、成分、容量、期限等事实。

标示标准和标示方法在施行规则附表4中，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在附表3中。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没有转载这两个附表的正文，具体标准需要到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查阅《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韩文页面）。

不遵守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标示事项的，可处200万韩元以下罚金，价格标示不在此列（《化妆品法》第38条第2项）。违反第10条至第12条的化妆品，不得销售，也不得以销售为目的保管·陈列（第16条第1款第2项）。韩国化妆品安全信息组不判断特定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

## 常见问题

### 试用装化妆品上为什么没有写成分？

根据《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但书，内容量在10毫升以下或10克以下的化妆品，以及为让消费者预先试用而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其包装上可以只标示名称、商号、价格、生产批号和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试用品在价格的位置标示“试用品”或“非卖品”等字样。

### 标签被遮盖或撕掉的化妆品可以销售吗？

不可以。《化妆品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禁止销售化妆品包装及记载·标示事项被损毁或被伪造·变造的化妆品，也禁止以销售为目的保管·陈列。为销售定制化妆品而有必要的情况，不在禁止损毁之列。

### 定制化妆品可以没有条形码吗？

施行规则第19条第4款但书规定，定制化妆品不适用第1项的条形码，以及第6项进口化妆品的制造国·制造公司名称标示。

### 10毫升以下的化妆品都可以减少标示吗？

不是全部。施行规则第19条第1款第1项把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公告的、消费者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排除在小包装例外之外。公告的具体对象在施行规则正文中没有写明。

### 标示得像药品一样的化妆品会怎样？

《化妆品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禁止可能被误认为药品的标示或广告。这样记载·标示的化妆品，根据第16条第1款第2项，不得销售，也不得以销售为目的保管·陈列。

### 附带说明书也算包装吗？

算。《化妆品法》第2条第7项将二次包装定义为容纳一次包装的包装和保护材料以及以标示为目的的包装，并写明包括附带说明书等。

## 资料来源

- [《化妆品法》](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D%99%94%EC%9E%A5%ED%92%88%EB%B2%95) - 韩国法制处，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2026年4月2日施行 · 韩文页面
- [《化妆品法施行规则》](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D%99%94%EC%9E%A5%ED%92%88%EB%B2%95%20%EC%8B%9C%ED%96%89%EA%B7%9C%EC%B9%99) - 韩国法制处，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2026年4月2日施行 · 韩文页面
-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化妆品相关信息数据集](https://www.data.go.kr/data/15020628/openapi.do) -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韩国公共数据门户开放API · 韩文页面 · 2026年10月4日查询
- [食药处 Nedrug 企业信息查询](https://nedrug.mfds.go.kr/pbp/CCBBA01) -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医药品综合信息系统 · 韩文页面
